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
1. 法定名称章,指“西安翻译学院”印章
2. “西安翻译学院”钢印
3. 院长签名章
4. 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二、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 学院公章由办公室设立公章专管员或兼管员1人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使用学院公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
2. 对办公室核稿、院领导签发、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文件、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字员打印后,院办或业务主管院长签字后,公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以学院名签订协议书、报告等,经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3. 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开具证明、介绍信。
4. 对按规定办理的调资、评定职称、干部职工任免、调动、离退休、奖惩、毕业生分配、招工招干以及办理有关证件须经学院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盖章。
5. 本院教职工办理私人取款(物)、挂失、开介绍信等事情,需持相关证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加盖公章。对日常的一般事务,如办理身份证、一般性的证明等,职工持工作证盖章。
6. 学生成绩单(中文)需加盖学院公章的,必须经过教务处批准。一般情况下,(英文)成绩单一般不予加盖,如有学生确需盖章者,须由我院专职外语教授签字,经教务处长签字,方可盖章。学生报考学校、开具证明等凡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经过班主任且教务处批准。
7. 学院公章不外借,主管和兼管人不在时由院长指定人代管。
三、 注意事项
1. 管章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使用印章。用章时,需审阅用章内容、并登记用章依据。未按要求批准,没有相关领导签字或用章件内容有误的,不予用章。经办人不许管章人员审核用章件内容的,管章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2. 公章管理人员要保留好《西安翻译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以备核查。
3. 公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要将公章存放在文件柜内,不得随意乱放,下班前认真检查加锁,确保公章安全。
4. 学院公章禁止带出院外使用,如特殊需要,必须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用完立即带回。
5. 盖章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6. 违反本制度者,视其情节,可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对学院造成财产损失的,学院可责令其赔偿,对触犯法律者,依法制裁。
7.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5日起试行。